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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普及月宣传(二)——提高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来源 : 浏览量: 时间:2019-09-23 字号:

    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繁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普及金融知识,持续推动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低净值人群(农民、务工人员、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使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一)常见的非法金融广告行为及识别方法

    一是金融广告主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才能投放金融广告。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交易所、典当行等机构不能以各种名义发布吸收存款的广告,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放贷业务广告等。

    二是金融广告主投放的金融广告内容必须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金融广告主不能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三是金融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的风险责任,如未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

    四是金融广告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如投资理财类金融产品宣传本金无忧”等。

    五是金融广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宣传同类产品收益率最高”、强调“最高历史收益”等。

    六是金融广告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是金融广告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如宣传可以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校园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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