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国民保险意识大幅提升,保险欺诈案件也日益增多,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也侵害了保险主体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为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其中以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占比最高,也就是狭义的保险欺诈。
二、保险欺诈的行为类型
根据《保险法》和《反保险欺诈指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常见于财产险中;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团险中未投保的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冒充已投保员工申请理赔等;
(三)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的;如隐瞒重大信息,将自杀谎称意外等;
(四)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以夸大损失的,常见的有涂改医疗发票金额、提供虚假医疗证明等;
(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轰动一时的泰国杀妻骗保案。
三、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经确认存在保险欺诈行为的,对欺诈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行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诈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其中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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