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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适当性的风险提示(转发)

来源 : 浏览量: 时间:2024-11-19 字号:

  关于投资适当性的风险提示(转发)

  近年来,随着个人资金投资渠道多样化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一些金融产品的收益大幅波动,原来被消费者习以为常的“刚性兑付”不再适配所有产品,部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到位,致使消费者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合适渠道购买合适产品,谨防财产损失。

  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要谨防以下违规销售行为:

  1、销售机构未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或在进行评估时提示、暗示、诱导消费者选择测试答案。

  2、销售人员未说明产品的风险等级,未提示阅读《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等销售文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和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投资结果。

  3、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产品收益,引导消费者购买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

  4、在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接受高风险产品后,销售人员仍积极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或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5、介绍完金融产品后,未主动引导进行录音录像,直接要求消费者购买产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金融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操作标准,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金融机构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提供评估结果,并推荐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2、要求金融机构出具《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等销售文件,了解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等级、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

  3、要求金融机构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等重要事项,金融机构不应推荐或者销售评估后不适合购买的产品。

  4、主动了解或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金融机构应告知产品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基本知识,书面确认是消费者自己要求了解和购买。

  5、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投诉处理渠道及联系方式,便于后续反馈、解决问题。

  金融消费者应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如不慎遇到违规销售,应及时向金融机构上级单位、监管部门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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