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苏州市社会医疗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即医保康项目)的可持续运行,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 7号),调整2014年度医保康项目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调整为5000元;
二、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的,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
三、调整年度自负医疗费用救助、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救助累计的分段补偿比例。调整后的补偿比例详见下表:
表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救助
表二: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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