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险〔2018〕10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长期护理保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参数表和自测表(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4号)四个长期护理保险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阶段,承担长期护理服务并以收治失能人员为主的定点护理院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视作定点护理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5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
2.2018年5月底起受理入住我市护理机构人员的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由定点护理机构受参保人员委托代办提交评估申请。居家护理个人申请另行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1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2号)
3.《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参数表和自测表(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3号)
4.《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医〔2017〕24号)
(此页无正文)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民政局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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